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版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版权和专利权、商标权等共同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1)文字作品:小说、散文、杂文、诗歌、剧本、学术论文、著作、期刊、教材、书信、日记、报纸、广告词。并非所有以文字作品形式出现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书法作品,它是美术作品的一种。
(2)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讲、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以舞台演出而创作的作品,如剧本(戏曲剧本、话剧剧本、歌剧剧本、舞剧剧本)。
(5)曲艺作品:相声、单弦、评书、笑话、快板书、山东快书、京韵大鼓、京东大鼓、西河大鼓、河南坠子等形式的说唱脚本。
(6)舞蹈作品:舞蹈动作的设计和程序的编排,可以用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方式记录下来。如用舞谱的形式表现舞蹈作品。如“定位舞谱法”。
(7)杂技艺术作品:为车技、口技、顶碗、走钢丝、耍狮子、魔术等表演创作的脚本。
(8)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建筑物的设计图纸或者是以建筑物为核心的绘画、摄影等。
(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视听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如微缩景观。
(14)计算机软件。
(15)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版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财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与股权、债权、物权等具有资产的共性,可以交易变现、质押融资。尤其是在文化创意产业中,版权是核心资产,关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版权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需要创新,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创新、创作需要认可、尊重、保护他们的创新劳动和智力成果。保护版权是法律意义上对作者权益的维护,有利于创作者个人自我价值体现。一旦创作者的作品未经同意被挪作他用,对创作者的创作激情会有一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对该法的修改决定,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有对版权进行保护的专项条文。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确定版权归属,明确权利证据,维护合法权益,保障版权交易安全,促进版权有效运用。
以下述形式创作的文字、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可申请登记。其中包括:
文字作品:小说、论文、剧本、商业计划书、歌词等;
软件作品:网站、电脑软件、APP、源代码等;
美术作品:LOGO、书画、漫画、卡通形象、平面网页等;
摄影作品:写真、人物、动物、建筑、风景等照片;
影视作品:电视剧、宣传片、动画片、电影、综艺节目、视频短片等;
艺术作品:歌曲、音乐、铃声、舞蹈、曲艺、戏剧等;
工程作品: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地图、电路示意图、服装设计图等。
在受理作品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并颁发作品登记证。不予登记的,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