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信息系统。
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注:我国有机产品认证信息均登记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系统平台中,有机认证的各个程序也会在该平台记录。此外,认证检查员在进行现场审核时,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认证审核签到系统进行定位打卡拍照上传。
未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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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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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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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以下简称有机码),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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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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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注1:在我国境内,只有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方可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
注2:为保证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基本防伪与追溯,防止假冒认证标志和获证产品的发生,各认证机构在向获证组织发放认证标志或允许获证组织在产品标签上印制认证标志时,应赋予每枚认证标志一个唯一的编码(有机码),其编码由认证机构代码、认证标志印制年份代码和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组成。
有机码共18位,不同认证机构的有机码样式会有所不同。具体可查阅往期文章:一图看懂《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编号规则》及《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规则》
认证机构在出具认证证书之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信息系统报送有机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并获取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机构在发放认证标志之前,应当将认证标志、有机码的相关信息上传到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根据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相关信息,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以及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制度日趋完善,监管力度不断增强,同时也加大了对认证机构以及获证产品认证委托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弄虚作假终将受到处罚,企业想要走得长远,务必扎扎实实脚踏实地。
有机市场逐渐规范,对于消费者和真正做有机产品的企业是好事。在人们对食品安全愈发重视的今天,有机产品必将成为更多消费者的选择。